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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 ,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

        二、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四、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 ,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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