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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业人才作用,为行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支撑和方便快捷服务,省厅组织研发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系统,现正式上线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主要功能
该系统按专业分类分别建立省、市两级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为省市住建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督查)、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评价、工程技术咨询、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应急抢险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提供专家支持。各单位可登录系统,根据需要指定条件随机抽选专家。
二、系统管理权限及专家库管理
系统分省、市、企事业单位三级权限。企事业单位权限主要是申报专家;市级权限为审核市级专家入库,推荐省级专家,维护管理市级专家库;省级权限为审核省级专家入库,维护管理省级专家库;各级权限均可进入系统抽取专家。专家申请和专家库的维护按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
三、系统启用时间及登录地址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系统于2019年11月10日正式上线。
登录网址:https://zlaqzj.hbcic.net.cn:8010/zhgd_sgzl/logon
或先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从首页依次点击:厅直—省质安总站—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系统。
四、专家申报
系统上线后,行业管理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可登录系统申报专家。专家申报条件见《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各市州管理部门可与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获取市级管理权限,在网上开展专家审核和推荐工作。
专家申报方式分单位申报及个人申报两种。单位可登陆系统首页注册后进行申报。个人则需先向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账号后登陆系统申报。在系统首页有《用户操作手册》介绍系统操作、系统应用方法。
五、有关要求
1.专家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请各地积极组织相关单位申报,争取建立比较完善的省市两级专家库。
2.请各市州严格审核专家资料,及时完成专家资格审核和省级专家推荐工作。
3.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掌握系统使用方法,正确利用系统开展专家申报、抽取等相关工作。
联系人:彭慧 027-67120973、QQ:6760435
技术支持电话:唐工 15334508860、QQ:489554817
附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及相关要求,以个人名义从事和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督查)、评价与技术咨询、新技术推广运用、事故鉴定与调查处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活动,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专业岗位能力、知识和经验,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等。
第二章 管理使用
第四条 专家库按专业分类,划分省、市两级,建立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适时动态管理。专家库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管理,省质安总站负责定期评估库内专家履职情况,适时清除不履职或失职、不具备条件的专家,及时补充新成员。
第五条 省质安总站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专家管理系统)。
第六条 专家库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三类组成。专家从行业主管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工作岗位的在职及退休(含内退)人员中择优选取,其中:
质量分类:岩土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调、建筑电气、给排水(防水)、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装饰装修及其它;
检测分类: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幕墙、设备安装及其它;
安全分类: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水下作业工程、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及其它。
第七条 入库随机抽取、选用专家,登录省专家管理系统,输入专家类型与级别、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履职情况、执法资格等条件,随机抽取符合相应条件的专家。具体由省市住建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根据专业属性、工程类别、具体事项和任务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三章 专家权责
第八条 入库专家接受委托参与以下工作:
1、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调查研究,为行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2、参与起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3、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查;
4、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新工艺、新技术鉴定活动。
5、参与建设工程技术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和咨询;
6、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为建设工程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7、为行业内培训活动提供技术服务;
8、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需求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九条 入库专家履职的责任和义务:
1、收到邀请通知后,如无特殊理由,应积极主动参加活动,做好相关专业工作准备和知识储备。
2、积极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准规范,提供专业服务,并对自己意见、观点和行为终身负责;
3、对涉秘、涉及知识产权或其它不便于对外公开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十条 入库专家享有的权利:
1、知晓自己被邀请参加的工作或活动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2、在活动中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获得参与检查评审、咨询、论证等活动的工作补贴或劳务报酬;
4、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实守信、学术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
(二)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及决策能力,能浅析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精力充沛,能够胜任深入现场进行勘察、调研、检查等工作;
(六)行业内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十二条 专家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按专业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管理
市级专家条件:
1.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从事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单位或部门质量主管工作岗位;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学术严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
省级专家条件:
在具备市级专家条件基础上,要求从事工程质量管理技术工作15年以上,同时具有较强的分析、理解、判断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社会责任意识感强,在全省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
(二)施工安全管理
市级专家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安全咨询、安全检测等安全相关工作10年及以上。
2.建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市政工程等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监督机构人员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校教师具有相关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和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8年以上者可优先入选。
省级专家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安全咨询、安全检测等安全相关工作15年及以上。
2.具有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市政工程等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和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者可优先入选。
(三)工程质量检测
市级专家条件:
1.检测机构、建筑施工或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担任技术或质量负责人的优先。
省级专家条件:
在具备市级专家条件基础上,要求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检测及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具有过硬的相应专业检测技术能力和丰富的检测管理工作经验,在全省检测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登录省专家管理系统填写专家申请表和单位审核意见,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申报资料(学历、职称、资格证书、技术成果的原件、复印件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遴选,对符合市级专家条件的被推荐人予以通过,进入市级专家库;对符合省级专家条件的继续向上一级推荐申报省级专家。
(三)省质安总站对申报省级专家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遴选,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进入省级专家库。
(四)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下发文件,公布入库专家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省质安总站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报资料的;
(二)严重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一年内多次被抽取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有关活动的;
(五)泄漏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工作内容的;
(六)在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因违规收取报酬或礼(金)品等行为,被举报并查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每届任期为3年,到期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